领导干部职位越高,权力越大,权力的错误运用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也就越大。所以,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、制约的力量就要求越大,由此给各监督主体造成的心理压力也就越大。因此,我们必须要强化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的监督意识。一方面,监督主体要积极学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及监督法规,充分认识领导监督工作的重要性,提高政治业务素质,排除心理上的干扰,做到敢于监督、勇于监督、善于监督。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明确指出:“党内监督没有禁区、没有例外。信任不能代替监督。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,积极行使党员权利,履行监督义务”。作为党员干部,要积极履行监督义务,监督既是党员的权利,更是党员应履行的义务。
每一名党员都应积极主动地发挥监督职责,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诉求,使组织能够真实掌握基层动态和群众的意愿呼声,便于因策施政;每一名党员都要本着对党负责、对同志负责的态度,勇于开展批评,勇于触及矛盾,及时指出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、学习、生活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,从而使他们能够及时纠偏改错,更好地为党和人民群众工作;监督客体要克服“特权思想”,树立人人地位平等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、监督权人人平等的思想,确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监督的观念,行动上积极配合监督主体的监督工作。要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。对领导干部行使事权、财权进行监督和审计,并且把关口前移,强化任期内审计,增强制度的严肃性和威慑性。(文/杨盟羽)